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民初6211号
原告:登封市雅之新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王楼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1751626D。
法定代表人:郑黎明,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原告登封市雅之新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雅之新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市雅之新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登封市雅之新花卉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