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185行初3号
原告:***,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玉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5MB1605570N。
负责人:***,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副科级干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执法大队长,分管土地执法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苗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登封市雅之新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王楼村村委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1751626D。
法定代表人:郑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登封市石道乡王楼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王楼村/div>
负责人:***,该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诉被告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登封市雅之新花卉种植有限公司、登封市石道乡王楼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