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403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国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综合服务区C栋2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本院在执行珠海国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一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3执***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支行00×××11、00×××11账户内存款251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