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华林木材行、珠海国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香洲华林木材行。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所前山鞍山路**号*栋***号商铺。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国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立文街***号*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梦琴,女,汉族,1996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华林木材行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国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华林木材行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国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而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华林木材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华林木材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为634元,由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华林木材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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