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弘佳景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万弘佳景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3562号
原告: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滨河路27号院7号楼1918室。
法定代表人:郭成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勇辉,北京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火车站西昌土路北1号40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来兵。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东,男,199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勇辉,被告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及中铁六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设计费8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设计费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为35883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将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昌平火车站外电源工程、新敷设外电源电缆约3公里、新建电缆二进六出分界室一座工程设计委托原告完成。《合同》对设计内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双方责任等均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但是被告尚有81万元设计费没有支付。多次催讨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及中铁六局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及理由,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应对北京市昌平区供电局检查,施工设计合同实际并未发生,如果发生,原告也未与我方进行结算,开具票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发包人)与万***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昌平火车站外电源工程,新敷设外电源电缆约3公里,新建电缆二进六出分界室一座,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平火车站,经双方商定,本工程设计费计取为81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40%设计费计32.4万元,设计图纸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60%设计费计48.6万元,设计费用一次结清不留尾款,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后有双方签字及盖章。合同签订后,万***公司依约进行设计施工,但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未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后万***公司诉至本院,诉求及理由同诉称。
庭审中经询,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表示,其系中铁六局投资设立,本案中如果自己承担责任,愿意替中铁六局独自承担责任。
另查,本院根据万***公司申请,依法调取了备案的工程设计图纸,万***公司工程设计图纸于2020年1月8日通过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审核备案。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工程设计图纸及变更图纸、市规自昌函[2019]96号答复意见、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备案的工程设计图纸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与万***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程设计图纸及变更图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备案的工程设计图纸等证据可知,万***公司中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万***公司要求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支付设计费,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万***公司同时要求中铁六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中铁六局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故本院对于万***公司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万***公司要求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1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一节。根据双方在合同第9.1.5条中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现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万***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该约定明显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本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酌减。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双方在合同第八条中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40%设计费计32.4万元,设计图纸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60%设计费计48.6万元,设计费用一次结清不留尾款”,另根据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可知涉案图纸审核备案时间为2020年1月8日,故本院对于万***公司要求从2020年1月11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辩称万***公司应向自己开具发票才能付款以及根据交易习惯尚未达到付款条件的辩解,本院认为在万***公司履行完设计图纸的主合同义务后,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应给付相应的设计费,开具发票作为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不能成为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依法开具发票亦是当事人负有的法定义务,故本院对于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810000元。
二、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给付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元,由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92元,已交纳;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66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振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