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9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火车站西昌土路北1号40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来兵。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东,男,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员工。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维鹏,男,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院7号楼1918室。
法定代表人:郭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勇辉,北京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弘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由审判员梁睿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东,被上诉人万弘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并未履行完毕,万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资料,包括“送审施工图”“施工图审核”,导致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目前仍不能将案涉电力工程移交北京市昌平区供电局。2.万弘公司存在违约情形,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也存在违约行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资料,应承担违约责任。3.万弘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故意扩大违约责任。万弘公司既不提供相应设计文件资料,也不开具发票,期间也未催告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致使违约责任一步一步扩大。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万弘公司未积极作为采取措施避免损失,也存在严重违约责任。4.违约金计算过高,本案中万弘公司存在合同履行瑕疵行为,存在严重违约责任,综合双方过错,一审判决中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已明显超出万弘公司实际损失。
万弘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万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81万元;2.判令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支付上述设计费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为35883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安装分公司(发包人)与万弘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昌平火车站外电源工程,新敷设外电源电缆约3公里,新建电缆二进六出分界室一座,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平火车站,经双方商定,本工程设计费计取为81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40%设计费计32.4万元,设计图纸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60%设计费计48.6万元,设计费用一次结清不留尾款,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后有双方签字及盖章。合同签订后,万弘公司依约进行设计施工,但安装分公司未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后万弘公司诉至该院,诉求及理由同诉称。
庭审中经询,安装分公司表示,其系中铁六局投资设立,本案中如果自己承担责任,愿意替中铁六局独自承担责任。
另查,该院根据万弘公司申请,依法调取了备案的工程设计图纸,万弘公司工程设计图纸于2020年1月8日通过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审核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安装分公司与万弘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安装分公司向该院提交的工程设计图纸及变更图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备案的工程设计图纸等证据可知,万弘公司中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安装分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万弘公司要求安装分公司支付设计费,证据充分,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万弘公司同时要求中铁六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中铁六局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故该院对于万弘公司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万弘公司要求安装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1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一节。根据双方在合同第9.1.5条中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现安装分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万弘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该约定明显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该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酌减。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双方在合同第八条中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40%设计费计32.4万元,设计图纸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60%设计费计48.6万元,设计费用一次结清不留尾款”,另根据该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可知涉案图纸审核备案时间为2020年1月8日,故该院对于万弘公司要求从2020年1月11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安装分公司辩称万弘公司应向自己开具发票才能付款以及根据交易习惯尚未达到付款条件的辩解,该院认为在万弘公司履行完设计图纸的主合同义务后,安装分公司应给付相应的设计费,开具发票作为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不能成为安装分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依法开具发票亦是当事人负有的法定义务,故该院对于安装分公司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装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万弘公司设计费810000元。二、安装分公司给付万弘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万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本院依法补充查明:一审法院依据万弘公司的申请调取的涉案工程的设计图纸的名称为《万弘公司工程设计图纸》,上加盖有“图纸报审专用章”,并标注为“竣工图中铁六局”。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围绕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未提出上诉的,本院不予审理。
安装分公司与万弘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的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安装分公司向万弘公司支付40%设计费计32.4万元,设计图纸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安装分公司向万弘公司支付60%设计费计48.6万元,一审法院调取的涉案工程的工程设计图纸显示图纸为“竣工图”,该图纸于2020年1月8日通过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审核备案,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不持异议。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关于万弘公司未提交“送审施工图”“施工图审核”的主张与涉案工程的竣工设计图纸已经报审的情形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主张万弘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形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关于万弘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