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异56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火车站西昌土路北1号40号楼1-5层。
负责人:张来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东,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滨河路27号院7号楼1918室。
法定代表人:郭成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勇辉,北京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14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2)京0114执4208号]过程中,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称,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名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户名: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账号为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商业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案涉账户)账号的冻结,并返还扣划款项。事实与理由:法院将异议申请人名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即案涉账户查封,并于2022年8月24日扣划了我公司农民工专用银行账户中的专用款项,划扣金额为816668元。异议申请人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贵院对异议申请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划扣,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临近党的二十大,信访维稳工作压力巨大,被划扣账户中的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已出现农民工堵门情况。故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行为,并返还划扣款项。
万***公司称,不同意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的异议请求。万***公司与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已生效,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而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提出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仅仅是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不能以此阻却执行,坚持要求法院扣划,继续执行。
本院查明,万***公司与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京0114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810000元。二、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给付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北京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5月9日,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京0114执420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京0114执4208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案涉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8166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记载该账户的账号为XX。2022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4执4208号之二十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案涉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816668元,该笔案款尚未发还。
另查,案涉账户于2019年2月20日开设,账户性质为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账户。案涉账户对应的编号为410001186994的印鉴卡片上盖有印章,印章第一行内容为“农民工专用账户”,第二行内容为“建行郑东商业中心支行”,该印鉴卡片记载案涉账户于2020年5月7日启用。
再查,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商业中心支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案涉账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行于2022年9月14日回复称案涉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审理中,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提交开户申请书、印签卡、专用存款账户开立证明、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授权书、工资表、回单、考勤表、科目明细表、流水明细等证据,证明案涉账户仅用于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主张对案涉账户进行解封,返还划扣款项,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印鉴卡片、科目明细表、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授权书、工资表、回单、考勤表、送达回证、(2021)京0114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4执4208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查封、冻结、划拨应遵循相关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涉案账户为农民工专用账户,在无例外情形下,对该账户不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故本院对案涉账户采取的冻结、划拨行为应予纠正,对中铁六局安装分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的异议成立,解除(2022)京0114执4208号案件中对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商业中心支行XX账号的冻结,退还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已划拨款项81666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殷世军
审判员 陈文洁
审判员 刘宝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伦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