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珀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4民初13504号
原告: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之八209房。
法定代表人:郑常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佩霞,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州市珀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龟岗大马路1号负一层43A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戴俊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燕,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珀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起开展合作,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广州市珀东商业中心提供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原告早已完成服务,现经对账,被告尚欠15000元电梯维保费未付。原告已向被告邮寄催收函,并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仍未果。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维保单位)与被告(甲方、使用单位)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方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合同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合同甲方落款委托代理人处署名“张浩华”。此后,原告开出《电梯工程报价费用表》,总计费用为15000元。原告所提交了《工程完工确认单》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该确认单记载了工程项目,合计金额15000元,客户签名确认处署名“张浩华”。2018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住所地发出《催收函》催收维修保养费15000元,未果。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电梯维修保养费15000元并提交了《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工程报价费用表》、《工程完工确认单》为证,证据形成证据链。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需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方请求被告方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珀富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收取176元,由被告广州市珀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龙健美
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
人民陪审员  梁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