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执33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之八209房。
法定代表人:郑常均。
委托代理人:邝佩霞,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市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143号文昌花苑大厦首层、夹层。
法定代表人:陈永梅。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本院根据(2020)粤0103民初4165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103执保468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405××××6879账户,额度冻结8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405××××6879的冻结,该账户的解冻以83000元额度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 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金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