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883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郑常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佩霞,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伍庆云。
原告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本案主要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14.65元,财产保全费1202.32元,合共2716.97元(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应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