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蓝菱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4494号 原告:广州市**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泰山庙前3号之八20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翠街81号1层1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存,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质保金4430.27元、电梯保养费135000元,两项合共139430.27元,并以此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3月1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6台电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B1、C1、C2、B3、B4电梯及B2液压电梯维修工程发包为原告;包干总价为88605.4元;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天,开工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7日;质保期为一年,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双方在结算一致后且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95%;剩余结算款项的5%待质保期到期后支付。上述工程完成后,原告己于2021年1月23日向被告开具了合同全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票后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相当于总价款95%的款项,即84175.13**原告。但2021年11月6日质保期届满后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即4430.27元。另,鉴于上述维修工程完成后,该项目的电梯需要后续进行维修保养,遂原被告于2021年4月1日再签订《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每月电梯维保费用为17500元,按季度结算,合同总价款为21万元。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给付的上一个季度结算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乙方审查结果。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完成了相关服务。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共两个季度的保养费,合计105000元未支付。上述《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再次签订了《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每月电梯维保费用为15000元,按季度结算,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给付的上一个季度结算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乙方审查结果。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完成了相关服务。2022年5月31日,原被告与丙方广州宝能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自2022年6月1日起,丙方广州宝能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替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原合同。被告至今仍未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保养费,合计30000元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电梯维修质保金4430.27元、电梯保养费135000元,合共139430.27。原告己多次催促,被告仍分文未付。目前新冠疫情严峻,原告因被告长期欠款己导致资金压力巨大,故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一、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电梯维修质保金无异议。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电梯保养费有异议。2021年8月24日,原被告双方因新冠疫情造成场馆无观众大型活动而减免电梯维修保养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期内第二、三、四季度分别减免5600元/季度。为此,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的维保费用应减除11200元。被告因原告驻场工作人员在2021年10月至12月及2022年1月至3月期间的考勤异常依据电梯维保合同约定分别给予扣款189元和868元,原告均已对此予以确认。同时,原告已按被告扣除疫情无活动减免11200元及考勤扣款189元和868元后金额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故原告主张的维保费用应为122743元(135000-11200-189-868=122743)。 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6台电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B1、C1、C2、B3、B4电梯及B2液压电梯维修工程发包为原告;包干总价为88605.4元;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天,开工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7日;质保期为一年,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双方在结算一致后且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95%;剩余结算款项的5%待质保期到期后支付。 工程完成后,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向被告开具了合同全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票后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84175.13元。2021年11月6日质保期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4430.27元。 2021年4月1日及2022年3月31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再次签订两份《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每月电梯维保费用为17500元,按季度结算,合同总价款为21万元。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每月电梯维保费用为15000元,按季度结算,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给付的上一个季度结算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原告审查结果。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等等。 被告出具一份《场馆电梯系统减免费用洽谈记录表》,载明2021年8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场馆电梯系统减免费用进行洽谈,原告同意减免全年合同总额210000元的8%共计16800元,分别于第二、第三、第四季度的保养费扣除,即每一季度扣除5600元。原被告双方代表在落款处签名确认。被告另出具两份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电梯维保单位打卡异常扣款统计表,分别载明2021年10月至12月及2022年1月至3月电梯维保单位打卡异常扣款金额为189元和868元。原告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2022年5月31日,原被告与丙方广州宝能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自2022年6月1日起,丙方广州宝能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替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原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完成电梯施工及维保服务,并确认案涉电梯维保费用为122743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6台电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公司为**公司的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进行电梯维修和保养,经双方确认**公司尚欠**公司电梯维修质保金4430.27元及电梯保养费122743元未支付,**公司对上述费用亦无异议,故**公司主张要求**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质保金4430.27元及电梯保养费122743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公司超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公司未支付欠付的维保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因**公司逾期付款行为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公司的损失实为利息损失。**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3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逾期付款利息以127173.2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至实际清偿日止。对**公司超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质保金4430.27元、电梯保养费1227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7173.2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5元,由原告广州市**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2.77元,被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21.73元。原告广州市**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全部预缴,其同意被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本院无需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祎祎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申请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