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361号
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兵,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云,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晓晓,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2月10日,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3元,由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振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