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42号
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