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旺东汽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2民初3303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旺东汽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6日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旺东汽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旺东汽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旺东汽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源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47617.88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旺东汽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7582.8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反诉被告)。
审判员曹玮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