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西堂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分公司与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1637号
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分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杨洼社区龙凤苑小区6号楼4号商铺。
负责人:许四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林泽村质监设计办公楼(原林业处房屋)。
法定代表人:褚某。
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分公司与被告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分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9元,由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 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波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