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1515号 原告: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临泽村质监设计楼(原林业处房屋)。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临泽村质监设计楼(原林业处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与被告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琢 人民陪审员  王 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