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106民初4440号
原告:山西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9号B座五层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年10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归还原告欠款155万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承担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7日,原告与太原市仁和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信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装修仁和信公司的陶瓷艺术馆,工期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1年4月30日。原告完工后与仁和信公司结算确认装修款为185万元,仁和信公司已支付30万元,剩余155万元未支付。2014年3月3日,仁和信公司将欠原告的155万元债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接受并于次日出具装修工程付款计划,承诺确认:债务转移并在2014年8月底前付清欠款。自2014年9月起,原告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承诺,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山西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证据二、《太原市仁和信商贸有限公司(仁和信陶瓷艺术馆)装修决算书》;证据三、联络函。证据一、二、三共同证明原告与仁和信公司之间装修合同成立有效,且装修合同原告已全部履行,原告与仁和信公司的装修结算工程款185万元。证据四:2015年3月3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证据三、四共同证明仁和信公司将欠原告的债务转移至被告。证据五、原告法定代表人***书面陈述;证据六、***证人证言;证据五、六共同证明原告自2014年3月3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欠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
通过法庭调查及对原告举证的审核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7日太原市仁和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装修仁和信公司的陶瓷艺术馆。2011年5月17日原告与太原市仁和信商贸有限公司就仁和信陶瓷艺术馆装饰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185万元。2014年3月2日太原市仁和信商贸有限公司向山西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联络函,将尚欠原告的155万元债务转移至被告***。被告***于2014年3月3日出具《装修工程付款计划》,写明:太原市仁和信陶瓷艺术馆欠原告工程款130万元,计划在半年内还清,四月底付50万元,六月底前付清。另外欠电缆25万元计划在2014年8月底前还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于2014年3月3日出具《装修工程付款计划》,写明:太原市仁和信陶瓷艺术馆欠原告工程款130万元,计划在半年内还清,四月底付50万元,六月底前付清。另外欠电缆25万元计划在2014年8月底前还清。被告***在计划保证人项下签字认可,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下,该《装修工程付款计划》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欠款。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5万元及自2017年1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5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王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