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126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回族,1989年x月x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闾井镇闾井村河西街,身份证号:6224291989********。
被执行人:**,男,回族,1965年x月x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闾井镇闾井村河西街。
申请人陇南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担保人**担保由被执行人马**于每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陇南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共计212300元)。申请人陇南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费3234.5元由担保人**在2019年4月27日前交清;
三、如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相应义务,担保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如若被执行人马**未按时偿还每月装修款将承担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如果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的法律责任后果由被执行人全部负责。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包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