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8523海城市中兴高档镁质砖有限公司与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8523号
原告海城市中兴高档镁质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4159241-4。
法定代表人郝不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蛇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城市中兴高档镁质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与被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兴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中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中兴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仇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