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2186号
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蛇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龙山冶金集聚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74元减半后3687元由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