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9605号
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7644994Y。
法定代表人:钱蛇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仪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933815385。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6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