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2执319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双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3195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