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25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中
法官助理***书记员刁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