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94号

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双,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