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94号
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双,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