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25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区。
本院在执行***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了对***的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5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王德亮
审判员 薛满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