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民初1117号

原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9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利,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琼,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苏高新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东正公司)与被告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泽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东正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在诉讼过程中,苏州泽达公司已向四川东正公司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四川东正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泽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东正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昀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