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1202民初378号之一
原告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辽1202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营业部开户的账户21×××83内存款人民币131万元予以冻结;2020年6月5日,原告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同日本院作出(2020)辽1202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营业部开户的账户21×××83内存款人民币131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李 忠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