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5执59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9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博海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沈阳博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土地、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知识产权、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盛京银行有存款10755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支取给申请人,其名下的位于沈阳市近海经济区保税路××号工业厂房予以轮候查封,等待首轮查封案件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博海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黄少宜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预对黄少宜采取拘留措施,因其在外地下落不明而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世竹,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刘丽丽
执行员 程廷雪
执行员 王殿胜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