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81民初3492号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新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能联系到被告,原因为地址不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地址及信息,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9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国新
审 判 员 李志发
人民陪审员 倪 凯
书 记 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