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422财保42号
申请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财富大路支行×××账号内存款5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财富大路支行账号为×××内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贾荣
书记员  顾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