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3492号
原告: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后八里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1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年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