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3177号
原告:韩城市绿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亲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56933571E。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X镇XX段XX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鹏,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聚之鹰五金机电商贸行。
经营者:商旭,女,汉族,生于1984年XX月XX日,住韩城市新城区XX村,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2610581MA6YD4P26F。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康市吉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法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69200924Q。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XX镇XX村XX巷。
原告韩城市绿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城市聚之鹰五金机电商贸行、永康市吉政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韩城市绿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绿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韩城市绿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武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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