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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聚之鹰五金机电商贸行、陕西绿艺锦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246号 原告: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5479050XP,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元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聚之鹰五金机电商贸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81MA6YD4P26F,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XX村。 经营者:**,女,生于1984年XX月XX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商行员工,特别授权,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绿艺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56933571E,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91330784554790503689261058164261984316410XXXXXXXXXXXXXXX91610581056933571108本院在审理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韩城市聚之鹰五金机电商贸行、陕西绿艺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