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3民初2000号
原告:秦皇岛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东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105377808M。
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鼓楼东大街**码,9113030MA07NAHE94。
法定代表人:邱薪阳,董事。
原告秦皇岛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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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计2323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