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53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娜,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秦皇岛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东道21-2、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105377808M。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立华
人民陪审员  高艳坤
人民陪审员  贾书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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