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韩奇伟、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2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15号江滨花园沿江5幢417-418、420-421、423-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495083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17元,减半收取为812.1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林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