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2民初6135号
原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15号江滨路江滨花园沿江5幢417-418、420-421、423-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49508385。
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伟,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奇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拟与被告*奇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