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7)闽行申613号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集团)因诉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行终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龙集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错误。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提出的申诉函不符合法定内容和格式要求,不具备受理条件,陈金龙不具有提出招投标异议、投诉的代理权限,二审在审理本案中,违法随意更换审判长,且未及时通知当事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意见称,答辩人作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的程序合法,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诉函》完全符合法定内容和格式要求,陈金龙具有提出招投标异议、投诉的委托代理权限。请求驳回九龙集团的诉讼请求。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本案中,招标人福建省霞浦县医院及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不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五年内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进入欠薪名单资格”的资格要求将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合格投标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于4月7日向招标人福建省霞浦县医院提出异议,福建省霞浦县医院于同日作出书面答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回复函后,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履行了法定异议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本案中,陈金龙向被申请人投诉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霞浦县医院新院二期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标段(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该授权委托书中虽然没有“投诉”的字眼,但其中的“澄清”、“说明”、“处理相关事宜”等表述,可以理解为包括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投诉事项的处理。并且,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后亦于2017年4月12日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招标投标确认函》,对陈金龙投诉是否属实进行核实,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书面回复确认委托代理人陈金龙提交的投诉书情况属实。据此,应认定陈金龙作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投诉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被申请人在受理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后,经调查查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关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移出“欠薪黑名单”的通知》,已将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移出企业“欠薪黑名单”,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为合格的投标人。被申请人依据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主张二审违法随意更换审判长,且未及时通知当事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二审法院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为缪义文、魏各永、杨礼崧,二审审理期间,亦是由上述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期间并未变更合议庭成员。二审判决书中因笔误将审判长错写为黄冰凌,对此问题,二审法院已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补正文书笔误的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审判程序并无违法。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声鸣 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 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
书 记 员  胡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