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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漳州市龙文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663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景檀路26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0534054X6。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北路1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15656501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16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新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702289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1号城投碧湖城市广场3幢B302-B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495083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