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29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1号城投碧湖城市广场3幢B302-B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495083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幢4层4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8TH3H82M。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院受理日期晚于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受理日期,故本案应移送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聪 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