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久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智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2258号
原告:上海久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德梅。
被告:阳江市智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莫铁军。
原告上海久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智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8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陆 露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梦亚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