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2823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5月31日,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江都市嘶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大桥镇嘶马杨靖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1412377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8月6日,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执行***与江都市嘶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都市嘶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人民币140000元,由被执行人*贵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2823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