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8846号
原告:江苏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嘶***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工业集中区创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