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2179号
原告: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G312国道北侧望乡加油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嘶***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共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原告已交纳。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5,该费用由原告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12元,退还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