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21执1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
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段红军。
被执行人:段红军,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皖0621执171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段红军名下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段红军名下存款75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段红军名下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开山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汝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