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21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淮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蒋永平。
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
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段红军。
被执行人:段红军,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段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段红军名下的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开山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汝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