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海容商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5733672B。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