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海容商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5733672B。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