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海容商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5733672B。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