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3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573367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0834954。
法定代表人:田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兵仁,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审被告:费金国,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诉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9元,减半收取2274.5元,由上诉人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