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2794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明,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力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华厦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16110713。
法定代表人:刘小贵,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力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权,处分诉讼权利,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治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美凌